關于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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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標題

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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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筑業協會章程

(2021年12月9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SC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本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各設區市建筑業協會、各相關行業專業部門,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愿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并經陜西省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廉潔自律”職能,充分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的作用,弘揚工匠精神,凝聚行業力量,為推動陜西省建筑行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陜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陜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行業利益相關情況調研等活動,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二)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建議,并推進在行業實施,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授權,積極參與或組織制定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組織會員編制和發布團體標準;

(四)推動專家建設,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組織專家深入企業調查研究,開展技術咨詢服務或業務指導;開展各種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技能培訓,為建筑業發展服務;

(五)引導會員誠信自律,依法經營,規范行為,公平競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六)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國內國際市場,加強科學管理,積極推廣新技術、新產品,組織科技成果和優秀質量管理成果的發布和推廣應用,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開展節能減排,綠色施工,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七)組織經驗交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規范行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做好大宗獎項省優質工程(“長安杯”獎)、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和國家優質工程獎的推薦工作,助力提升行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的關系;

(九)加大宣傳工作,編輯、出版會刊,加強建筑業行業網站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有關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推動實施建筑企業“走出去”戰略,發展同國內外同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服務建筑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中國建筑業協會、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和其它社會團體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

(十二)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混合組成。

單位會員是指: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裝修等活動,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和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以外的社會組織可以以單位會員加入協會。

個人會員是指:原則上是陜西籍或長期在陜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取得建筑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遵循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五)單位會員中的“社會團體”須經登記管理部門批準,相關行業專業部門要得到本會認可,或已取得工商部門的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個人會員應具有資格證書或相關有效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延長任期不超過1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9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