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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二維碼 1496
發表時間:2017-12-07 00:00

陜建協發〔2017〕96號


各設區市建筑業協會、外省駐陜辦事處,各會員單位:

根據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審議,制定了《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建筑業協會

2017年12月7日


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培育和發展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意見》(建辦標〔2016〕57號)、《陜西省標準化條例》和《陜西省團體標準管理辦法》(陜質監標〔2015〕13號)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陜西省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陜建協)團體標準編制、管理、發布、實施等行為以及結合我省建筑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標準,是指根據市場需求,由陜建協按照自行規定的標準程序制定并發布,供團體成員或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建協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實施、監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對于需要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而又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技術、管理及工藝等方面的規定,可在以下幾方面范圍內,制定團體標準: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沒有覆蓋到的領域;
  (二)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可細化的部分,可以明確的具體技術措施;
  (三)嚴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專業標準;

(四)工程建設領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導性的建筑施工技術;

(五)工程建設方面的建筑施工信息技術和管理技術;

(六)各類規程、導則、指南、手冊、圖集、工藝、工法等。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管理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成立陜建協團體標準化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是本團體標準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團體標準的技術歸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成立陜建協團體標準化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是本團體標準編制的技術依托組織,負責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批和標準審定;

(三)每項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均單獨組建該標準編制組,編制組由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組成,參編單位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

(四)編制組成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六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條例和辦法;

(二) 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和協商一致;

(三)保障質量安全、促進技術進步、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滿足市場需求、促進貿易和交流;

(四) 不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重復或抵觸;

(五) 技術指標不應低于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水平,并與現行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標準保持一致。

第七條 編制團體標準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已做好編制標準的前期工作;

(二) 主編單位和編制組主要負責人已落實;

(三) 技術內容成熟,具有先進性和可靠性,具備實施應用的條件;

(四) 經費已基本落實。

第八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查、征求意見、評定審核、發布出版、日常管理、復審修訂均由陜建協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陜建協團體標準批準后由陜建協統一編號和發布。

編號由陜西省團體標準代號(TB61/)、陜西省建筑業協會代號(SJX)、發布標準的順序號和發布標準的年代號組成。協會代號由陜建協拼音縮寫SJX大寫字母構成,并應符合下列統一格式。

第十條 團體標準由陜建協參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出版規定以及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組織出版、發行。

第三章 標準制()

第十一條 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計劃由陜建協組織編制和下達,由申請制定標準的主編單位向陜建協提出立項申請,主編單位不應超過2個。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立項審查,立項審查通過后在協會網站進行十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立項備案。陜建協團體標準制(修)訂流程包括:前期準備、申請、立項審查、編制、征求意見、送審、批準、發布出版、實施和復審等(具體流程見附件1)。

第十三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書(見附件2)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標準的必要性、目的、意義和適用范圍;

(二)主要技術內容、省內及國內外情況說明;

(三)相關標準及法律法規情況,與省內及國內外相關標準的內容比對(包括省內及國內外標準的名稱和編號,是否存在重復情況)。

第十四條 立項申請批準后,團體標準的主編單位應將編制組成員名單(見附件3)報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五條 團體標準的編制經費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由編制組采用市場化方式自行籌集。

第十六條 編寫團體標準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的規定、規則要求進行編寫。

第十七條 在形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后,管理中心應將征求意見稿送相關企業和專家征求意見(匯總)表(見附件4),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異議。同時也可以在陜建協官網上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為一個月。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編制組對征集的意見逐條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形成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表、材料說明等審查資料。

第十九條 本團體標準具備審查條件后,由主編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交相關資料,申請審查。

第二十條 專家委員會對送審標準進行審查:

(一) 審查以審查會議的形式進行,審查專家不少于7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二) 審查專家在陜建協專家庫中選取,參編專家及參編單位專家都不能作為審查專家。

(三) 審查結論需由不少于80%(五分之四)的審查專家同意方可通過;

(四) 審查結論以會議紀要的方式體現;

第二十一條 根據審查意見對團體標準修改后,由主編單位將報批材料報送管理中心。由陜建協審定批準。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進行存檔:

(一) 資料包括各階段形成的方案、表格、會議紀要、照片、試驗資料、編制資料、總結以及標準等。

(二) 存檔期不低于標準廢止后5年。

第四章   實施推廣

第二十三條 團體標準的宣貫與推廣由陜建協統一組織管理,會員單位應配合協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本領域相關業務單位直接采用協會團體標準。

第二十五條 協會建立實施激勵機制,表彰和獎勵在團體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團體標準在條件成熟時轉化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

第五章 實施審查

第二十七條 團體標準實施五年為一個周期。到期前的三個月內,主編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更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調整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程建設的發展狀況,向管理中心提請實施審查。

第二十八條 實施審查由管理中心組織。審查專家不應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為參加過該標準審查的專家,審查結論以會議紀要方式體現。

第二十九條 實施審查結論為:

(一)有效:該團體標準繼續使用。

(二)修訂: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修訂的團體標準原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 廢止:已無存在必要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團體標準號不再用于其它團體標準的編號。

第三十條 實施審查的結果由陜建協發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本團體標準有異議,應書面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流程圖

2、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

3、《xxxxxx標準》編制組成員名單

4、《xxxxxx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

文章分類: 協會文件協會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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