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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標題

簽證單簽字不完整 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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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02-25 09:43來源:中國建設報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ukPkwagbPEn2Rx75-_VJvw
基本情況


2011年11月9日,集團公司與置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置業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城市廣場項目交由集團公司總承包施工,工程總造價暫估人民幣3.5億元(實際以結算造價為準)。同時,置業公司聘請了專業監理單位對工程開展監理工作。2011年11月14日,置業公司向集團公司發出開工通知函,通知工程開工日期為2011年11月18日,接到通知后,集團公司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工程施工。2015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進行竣工驗收,2016年11月29日,集團公司向置業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報送結算數額為4.9億元,置業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發函要求集團公司補充結算材料,集團公司回函表示其已經完成結算工作,遲遲未予結算系因置業公司的原因導致工作拖延。后集團公司起訴置業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集團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工程雙方爭議部分的造價進行鑒定,2021年12月10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案涉工程爭議部分造價為:確定項2.3億元,不確定項為1100萬元,其中有部分爭議為簽字不完整的簽證單涉及的費用是否應當計入工程造價。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簽字不完整的簽證單涉及的費用是否應當計入工程造價。


案涉簽證單共計56份,其中30份為簽字完整的簽證單,其余26份簽證單簽章不完整,涉及費用共計259953元,該26份簽證單上均有工程監理簽字,其中25份簽證單,置業公司的現場代表和總工辦已簽字確認,缺少分管領導簽字;另外一份簽證單中置業公司總工辦和分管領導已簽字并加蓋置業公司工程部印章,但缺少現場代表簽字。一審法院認為該26份簽證單簽章不完整,不應計入工程總造價。后集團公司就該事項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系爭簽證單已經全部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雖缺少置業公司相關人員的完整簽字,但至少有兩名置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簽證單載明工程量予以簽字確認。因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置業公司內部報簽手續不應由集團公司履行,置業公司工作人員在該26份簽證單上的簽字確認,應當認定為雙方按約定對案涉工程量的確認。故系爭簽證單所涉259953元應當計入工程造價,原審判決對此節事實未作認定,確有不當,應予更正。


律師提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會涉及諸多需要簽字確認的文件,如本案中涉及的簽證單以及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甚至結算文件。雖然工作人員簽字的效力與加蓋公章的效力存在差距,但工程的施工過程復雜,經常會遇到來不及加蓋公章、不需要加蓋公章或者故意不加蓋公章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就會由工作人員簽字來確認某些事項。如果不涉及訴訟程序,雙方均認可簽字的效力就不會產生爭議,一旦進入到訴訟程序,工作人員簽字的效力就會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法律上并沒有細致具體的規定確定簽字效力,法院一般會根據代理的法律規定,結合簽字人員的職責、權限以及簽字確認的具體內容,缺失蓋章的原因等因素,綜合考慮簽字的效力。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是簽字不完整的問題,置業公司主張簽證單上的人員簽字應當齊全,才符合置業公司內部確認簽證單的流程,但法院認為,公司內部流程不能直接約束其他主體,不能僅因流程未走完就不認可已經有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的內容,尤其是在獨立的第三方專業監理工程師已經簽字確認的情況下。


作者:劉新 萇冬梅

作者單位: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文章分類: 建筑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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