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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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標題

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規范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建筑優質結構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完工并檢測驗收合格,達到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的優良結構工程。

第三條 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負責全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工作。

第四條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及陜西省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及國家強制標準等有關規定;符合優質結構工程質量標準并經過過程檢查、專家認定、公示程序后確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工程可以申報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

1.建筑工程手續齊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要求的建筑工程;

2.工程結構設計科學合理,施工圖審查合格;

3.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健全完善,結構創優目標明確,質量保證措施可靠,符合“四節一環保”綠色標準;

4.工程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施工應用建筑業10項新技術5大項及以上。項目積極開展QC、工法等活動,應用BIM技術指導施工;

5.過程控制嚴格有效,施工工藝和實體質量符合設計圖紙和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檢測和驗收,技術資料齊全完整、真實有效,無違反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6.施工過程中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影響惡劣的社會事件等問題,未因工程質量原因受到設區(市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

7.規模:建筑面積在(西安市10000平米、其它設區(市)城區8000平米、各縣(市)6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廠房等建筑工程;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體工程或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單體工程;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

8.民營建筑施工企業在申報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時,建設規模按原要求50%執行;

9.申報工程由企業自評(自評標準GB/T50375),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認定,結構工程質量標準達到優良水平。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每年組織3次。項目申報時間為3、7、11月的10日之前。申報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1.《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復查申請表》

2.主體驗收報告;

3.建筑優質結構工程創優方案

4.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審查機構必須具有資質)

5.結構工程質量評價

第四章   現場復查

第七條 工程在主體結構封頂、二次結構和圍護結構施工1/3前,施工企業應及時向陜西省建筑業協會申請建筑優質結構工程復查,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八條 省建筑業協會收到企業的復查申請后,將對申請項目進行集中匯總,并及時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查。

第九條 現場復查組設組長1名,土建專家1名,安裝專家1名,聯絡員1名。復查專家從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專家庫中抽取

第十條 復查時申報單位應在現場提供以下資料

1.建筑優質結構工程的匯報資料

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參建單位、實施依據、工程難點、控制措施、工程亮點、新技術應用、分部驗收、性能檢測、評價打分、已獲榮譽等。

2.隱蔽工程影像資料(或PPT)

應全面真實反映隱蔽工程的實體質量,既要反映工程的總體外觀和具體部位,也要反映施工過程和檢查過程;每個工程的放映時間為5-7分鐘,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說明。

3.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4.建筑優質結構工程復查認定資料(文字版)。

第十一條 現場復查主要流程

1.首次會(聽取匯報、征求意見);

2.抽查工程實體質量;

3.查閱資料;

4.末次會(反饋意見)。

第十二條 現場復查專家應嚴格按照認定標準進行復查,企業應全力配合,專家組需要實體抽查的部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檢查。

第十三條 復查專家組對現場復查結果負責,并根據本復查組整體情況對所有復查工程進行評分,將符合認定標準的工程推薦給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工程不得參與認定建筑優質結構工程:

1.原工程基礎上進行改造、修繕的工程;

2.因質量、安全、施工等問題被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處罰或有投訴案件;

3.有拖欠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發生;

4.工程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掛靠;

5.工程未進行圖紙審查,或圖審機構無相應資質;

6.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設備及構配件;

7.使用虛假檢測、驗收報告。

第五章   評   審

第十五條 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設立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復查組完成現場復查后,陜西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召開評審會。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通過聽取復查組匯報、審查申報資料、質詢評議,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凡得票數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工程確定為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入選工程。

第十七條 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原則上采取末尾淘汰制,淘汰率不低于5%。

第十八條 認定結果經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認定委員會審定后,在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官網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授予獲獎工程施工單位榮譽證書。

第七章   認定紀律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主動接受認定單位和社會監督。申報單位接待復查組的安排一切從簡,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贈送任何禮品、現金等有價物品。

第二十一條 現場復查專家和評委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現場復查專家和評委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公開。評選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范、規程。

第二十二條 凡參與工程復查與評選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定。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參加檢查和認定資格。

第八章      則

第二十三條 已頒發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證書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與有關方面協商確認后,將取消或更改獲獎資格并收回證書: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較大事故以上等級的質量、安全事故,或出現質量投訴并經核查屬實;

2.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使用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屬淘汰的材料、技術、工藝和設備;

3.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4.違反建筑法律法規,被有關執法部門處罰。

第二十四條 認定專家在認定過程中不按照標準進行認定或違紀違規的取消專家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起執行,原《陜西省建筑優質結構工程評審管理辦法》同時作廢。